中国老年人才库摄影人才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规范“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库”的管理工作,根据全国老年人摄影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摄影人才(以下简称“人才”),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入选“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库” (以下简称“人才库”),具有一定摄影成就、社会影响力和公益责任感的摄影及相关人才。
       第三条 人才库遵循“统筹建设、循序渐进、规范运营、开放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和中国老摄影家协会合作成立“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国老摄影家协会秘书处(办公室)(以下简称“人才办”),作为“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承担人才库的管理运营工作。
       人才办承担的主要职责:
       1.制定完善人才库管理相关规范和工作流程;
       2.负责评审委员会专家选聘、人才选入机制等工作;
       3.组织专家开展人才培训、人才评审、人才入库、人才考核评价等;
       4.组织开展人才库使用和成果展示的各类活动;
       5. 组织开展人才服务和服务人才的各项活动;
       6、其他与人才库相关的工作。


第二章 人才库建设

       第四条 人才库依据摄影专业、行业及内容等实行分类管理。
       按从事职业性质,人才划分为职业摄影、行业摄影、科技摄影和大众摄影等四种类别。
       职业摄影类,是指专门从事摄影及相关工作的人才。
       行业摄影类,是指行业内从事摄影及相关工作的人才。
       科技摄影类,是指专长于拍摄科技研究与实验,科技应用推广与普及,以及从事科技新闻采集传播等相关内容的摄影人才。
       大众摄影类,是指将摄影作为一种爱好,并达到一定业务水准,且取得相应成果的人才。
       第五条 人才入库条件。
       入库人才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党悟和优良的道德品质,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年龄不低于男60岁,女55岁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1.具有中国老摄影家协会或中国摄影家协会在册会员资格的人士;
       2.具有国家一级专业行业摄影协会会员、省部级以上老摄影家协会或摄影家协会会员资格的人士;
       3.不同作品获得5次以上省部级摄影展入展的人士;
       4. 在摄影组织、研究、交流、教育、商业等其他方面取得相应成果的人士;
       5. 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及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定摄影成果的人士;
       6. 在在国家机关、院校媒介和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三农等岗位担任过重要职务,并有一定摄影成果的人士;
       7. 在不同领域或行业具有突出贡献的摄影爱好者。
       第六条 人才入库程序。
       符合资格条件的,按以下流程申请入库:
       (一)入库申请
       个人申请:登录中国老龄协会“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库”或中国老摄影家协会“中国老年摄影人才库”,填报《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申请表》,并提交纸质签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组织申请:由人才办核准的推荐单位组织填报《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申请表》,并统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人才专业技能和成果展示
申请人须有专业化摄影技能培训或等同的经历,并且有可查阅的个人成果展示。
       (三)人才审核和公示
       由人才办定期对入库申请材料及专业技能、成果等组织鉴定、审核,形成拟入库人才候选人名单;拟入库人才候选人名单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并对外公示。
       (四)人才入库的批准
       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人才,由人才办办理入库并获得由中国老摄影家协会和中国老老年人才网共同签章的“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库”入库荣誉证书。
       第七条 人才管理。
       (一)会议交流
       人才办组织开展在库人才的工作会议或人才库使用高峰论坛,对在库人才进行表彰和成果展示,促进人才交流与人才库使用,原则上此类活动每年不少于1次。
       (二)考核评价
       人才办以随机方式抽查在库人才,并对抽中人才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此项工作每年进行不少于2次。
       (三)荣誉人才
       对于连续3次以上获得人才办表彰的在库人才或80周岁以上且获得1次以上人才办表彰的在库人才,由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中心中国老年摄影人才办公室向其颁发“《中国老年人才网摄影人才库》荣誉人才”的荣誉证书。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应当移除人才库:
       (一)本人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不良道德行为,产生不良形影响的;
       (二)连续3年无故不参加人才办或人才库有关活动的;
       (三)无法履行社会责任,及不愿或不能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三次以上的;
       (四)本人书面申请退出人才库的;
       (五)具有其他不适宜继续作为在库人才情形的。


第三章 人才职责

       第九条 在库人才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坚持发挥摄影为时代留影、为人民写真的积极作用,努力创作更多的精品力作;
       (二)积极参与人才办组织的各地、各类活动,用优秀的摄影作品传承中华文化,弘扬正气、抵御媚俗;
       (三)踊跃参与人才办组织的公益和志愿活动,服务人民,传播正能量;
       (四)不断提高自身学养、涵养、修养,树立高尚的职业操守和良好的社会形象,努力做到“德艺双馨”;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服从组织管理。
       第十条 人才应按照自愿、客观、独立的原则,积极参与活动。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老年摄影人才库”依托中国老龄协会老年人才信息服务平台公共数据平台,对全社会开放,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浏览、使用,并可在国家宏观政策决策分析时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单位开展活动,选用在库人才时,需与人才办联系,人才办做好人才使用的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使用人才的单位在活动结束后,应对人才的参与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向人才办提交相关报告。
       第十四条 人才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与人才办联系,更新信息,经审核后予以变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库及相关信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任何组织个人未经人才办许可,擅自复制、下载、转载、泄露人才库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人才库有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人才办或推荐组织按照纪律监察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因个人的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应当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人才办不定期召开人才论坛及成果展示交流活动,发布中国老年摄影人才状况分析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